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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税务建设的若干理论问题——兼谈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认识
发布时间:2021-09-07

 作者:谢波峰(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把智慧税务建设任务作为“十四五”时期税务部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之一。虽然此前智慧税务的提法早已存在,然而在实际推进中,仍然还有若干理论问题值得深入思考,这些问题甚至在以往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就一直存在。因此,本文围绕《意见》的战略部署,以智慧税务建设为契机,结合既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展开有关智慧税务的理论探讨,以期为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智慧税务的历史和逻辑

相对于税收信息化,智慧税务的提法较新,理顺智慧税务提出的历史背景和逻辑关系有利于智慧税务建设。具体可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是厘清智能化与信息化、数字化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梳理智慧税务的发展阶段。

1.智能化与信息化、数字化等概念之间的关系。智能化与数字化同时出现在《意见》中,智能化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名词,可从与其同时提出的数字化开始梳理。

数字化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最著名的提法之一莫过于著名IT 思想家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提出的“数字化生存”(being digital)。数字化这一概念深刻地影响了一代人,并且衍生到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与其他概念相互融合,进而推动了数字经济、数字地球、数字社会等类似提法的出现,成为当时世界上的最新理念(谢波峰 等,2019)。

2000年,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敏锐地捕捉到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将“数字福建”写入福建省委提出的“十五”计划纲要建议中,并亲自担任“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沿着这一脉络,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强调,“中国正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两年后,建设“数字中国”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梳理数字化这一概念提出过程的基础之上,要深入领会这一概念,不仅需要分析以往提及的信息化(电子化)等概念之间的关系,更要认识数字化提法的核心所在。

在数字化提出之前,信息化概念一直是党和国家最高层面文件所使用的提法(谢波峰,2017)。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新发展阶段各项任务的逐渐展开,数字化的提法和理念成为信息化发展的新时代概括。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的贺信中强调:“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就是要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以新发展创造新辉煌。”这一表述是数字化与信息化之关系的最权威勾勒。

回顾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等概念的发展脉络,其核心目的都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定位信息技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具体到税务部门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中,数字化的提法重点在于强调新发展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形成税收管理的“数字化”存在状态,其与过往信息化阶段的核心差异在于,不仅要将少量仍然在线下运行的工作转化为线上状态,即完成所谓的“纸面走到计算机上”的任务,而且要进一步将税收管理的数字化状态尽快地确定为主要存在形式,甚至是唯一形式,改变以往作为“线下”状态的辅助地位,即数字税务阶段要实现“无税务不数字,无数字不税务”。

智能化是和数字化共同发展的,但又高于数字化的存在状态,是通过广义智能技术的应用,使得数字化系统不仅以数字化方式存在,而且具有一定的人类智能,能够自动地处理业务。智能化和数字化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过去信息化与工业化的关系,是互相融合、互相依托的,没有数字化升级的基础,智能化改造无从谈起,不面向智能化的目标,数字化升级毫无意义。税务系统的智能化改造就是让税收信息化应用、数字化应用具备一定的机器“学习”能力、自动处理能力,而不是完全依托人机交互来实现税收管理。

总之,从理论上认识智能化与信息化、数字化等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为了实践中有分有合,更好地推进相关工作。智能化、数字化是信息化在新发展阶段的两个侧面,智能化基于数字化,而数字化服务智能化,两者既有不同的含义和目标,同时又统一服务新发展阶段的新发展目标即智慧税务,也就是说,智慧税务整合了数字化、智能化两个概念。

2.智慧税务的发展阶段。谭荣华(2003)在金税三期立项初期,借鉴诺兰模型和米歇模型总结了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发展阶段。虽然理论模型具有一定的时代穿透力,但在信息化阶段刻画发展所使用的模型大多是为了描述“线下”业务向“线上”业务移动和转换的过程,核心是集中反映“线上”和“线下”业务之间的关系。而智慧税务阶段实际上则是一个如何处理数字化与实体化之间的关系的阶段。这一关系也是以往国内外税收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经常讨论的话题(Bird等,2008),我们常常用“鼠标+ 水泥”来描述这一关系,也有人把这一过程比喻为“从手工到鼠标”。近几年,“线上”和“线下”业务之间的关系较为通俗的说法是“O2O”模式(offline toonline,线下和线上结合)。在数字化税务升级之后,这一关系(或问题)或许不复存在,业务运行将变成单线(集中统一在线上)运行模式。以电子发票为例,《意见》指出,智慧税务建设要“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要实现全流程、全领域、全要素的发票电子化”。我们可以理解为这就是完全数字化的发票运行状态。其实,这一工作早在2013年就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人保等单位进行了试点。当然,目前的电子发票与当时的电子发票,其业务实质和技术内涵都已大不相同。目前,电子发票经过7年多的推广与发展,将逐步替代纸质发票成为发票的主要存在形态。在我国个别地区如深圳,自2020年1月1日起,深圳前海试点全面停供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实现电子发票全覆盖,且未来对使用区块链电子发票的企业将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不限量供应。这或许便是未来的单线运行状态。

综合前文对智能化、数字化的概念辨析,结合理论思考和典型案例,或许我们可以展望,智慧税务将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逐步以数字化(电子化)系统为主,实体化系统为辅,可以称之为数字化升级;第二阶段将以数字化(电子化)为唯一系统,通过广义智能技术赋能,实现智能化改造。同样以发票为例,金税二期、金税三期的发票电子化是“纸电并行”,以纸质发票为主,这是当时社会信息化水平和税收管理水平制约下的时代选择。而智慧税务初期,在一段时期内,仍然将是“纸电并行”,但将转变为以数字发票(电子发票)为主。随着纸质发票的逐渐被替代,最终将达到电子发票成为唯一存在状态,实现数字发票。这一数字化升级过程伴随的智能化改造,则是实现可以自动报销、自动申报、自动归档的智能发票。本文述及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划分更多的是基于理论层面的。实践中,数字化、智能化更多是交互进行、相互融合完成的。

 


二、信息技术与业务的关系

信息技术与业务的关系,是信息技术应用或者说信息化(数字化)的核心问题。有关二者的关系,既有文献在宏观和微观方面均有涉及。宏观上,谢波峰(2017)提出了“两化互动”“两化融合”的说法;微观上,既有信息技术服务于业务,是业务的“使能器”之说法,也有所谓的“流程再造”之说(葛元力,2003)。但总体而言,信息技术都是服从、服务于业务需要的,是以业务为主、技术为辅的形式存在的。

在智慧税务阶段,这一关系或许有所变化,而这一变化目前也已经在金融领域有所展现。信息科技是推动金融业创新的主要力量,近十年来,从“科技金融”到“金融科技”说法的转变,其实质反映的便是这一关系的变化。本文认为,这种变化是智慧税务阶段有别于信息化以前阶段的核心特征之一,税务领域也有若干支持这一判断的典型实践。笔者从以下三方面作进一步解释。

1.技术可以解决业务难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和实践是技术解决业务难点的生动案例。在总结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成功经验时,多方共识之一就是以个人所得税App为核心应用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以个人所得税App为代表的税收征管方式创新从多个维度上与税收治理现代化高度契合,进而更加积极地适应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成功实施,是在税收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基础具备的前提下实现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技术的强力支撑,再迫切的内在改革需求也无法转换和落地实施。可以说,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功实践中,技术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与当年金税二期成功上线之时国务院有关领导给予的“增值税的生命线”相提并论。除此之外,在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历史中,还有诸多通过技术的刚性落实解决业务难点的案例。新时代背景下,以新技术的应用为突破口,通过技术创新来处理发展难题还有更加广阔的空间。

2.技术可以提供替代性业务方案。技术不仅可以克服现有业务方案中的难点,甚至可以提供与现有业务不同视角的替代性业务方案,这方面可以数据利用为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数据成为与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相提并论的第五大生产要素。但由于数据权属和数据隐私两大核心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数据流通共享难题也待解。面对这一难题,理论上有两大解决方案:一种是完善制度,以解决数据流通共享过程中的产权、估价、财税制度等核心问题;另一种是通过技术方案来实现所谓的“可用而不可见”,绕过目前的难题。在技术主导的思路下,业界推出了所谓的“隐私计算”或者说“联邦计算”(王健宗 等,2020),提供了一套技术驱动的业务方案,这一方案目前已有应用。回归到《意见》提出的“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问题,也同样面临着纳税人信息保护问题。由此,笔者大胆设想,借鉴以上方案,或许可以进一步拓宽思路,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

3.技术可以创造重新梳理业务的契机。在解决业务难点和提供替代性业务方案的两种关系之外,更多要关注的还有信息技术创造的重新梳理业务的契机。在设计技术实施路径和具体操作方案时,要多思考现有业务模式和处理方式的逻辑,反思现有技术条件下的业务创新。《意见》已经提到了技术的可能性对现有税收征管业务的改革和优化,如自动预申报制度,即“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这一制度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悄然地对现行的“自行申报”方式作了智能化的优化,优质高效智能的税费服务正在被大力推行。

此外,借助技术来梳理业务有时可能会超出现有业务的制度允许范围,如在跨区域电子税务局中,电子税务局已经提供了超出纳税人属地管理的更大空间。这一问题实际上是技术和业务的适配性问题,在其他配套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尤其是财税体制具备相应条件的基础之上,技术和业务才会更具耦合性,更能创造新的“化学反应”。进一步地,技术不仅给税收管理业务创造了得以被重新梳理的契机,也将影响现有的税收制度,甚至于形成新的税收制度创新(张志勇,2021)。

当然,技术和业务的关系也是辩证的,谁支配谁的问题是阶段性的、短期的、相对的,而两者深入融合的理念则是持久的、长期的、绝对的。在智慧税务建设中,重视这一问题,无非就是提醒我们,即使技术是业务模式的“使能器”,现有业务模式也不能成为禁锢技术应用的“藩篱”。

 


三、智慧税务的管理模式

智慧税务融合了代表技术的“数字”“智能”和代表业务的“税务”,因此集成了技术和业务各要素的管理模式显然是智慧税务的核心特征之一。《意见》提出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这一管理模式的变革,也为关心税收管理的各界人士所瞩目,是智慧税务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所谓管理模式,就是从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概括不同管理要素的组合模式,对于这一组合模式,已经有“合成”这一提法的概括。如前所述,“智能化”源于“数字化”,而从管理的角度看,“数据”的提法比“数字”更为准确,因此本部分首先从数据(数字)的角度对管理模式进行一般性的论述。

1.从数据要素看管理模式。我国自1997年确立了30字的税收管理模式(2004年增加为34字)开始,在近25年的探索实践中,“科技+管理”“精细化管理”“风险管理”等理念不断渗透和影响着现行的管理模式。这些管理模式都是符合当时社会、经济、技术等综合因素条件下管理理念、管理主体、管理方法、管理环节、管理手段的组合(谢波峰,2018)。从数字化、智能化的角度,特别是从数据要素的角度,管理模式涉及以下主要环节。

(1)数据来源。税收管理中依据的数据来源是税收管理的起点和基础,“以票管税”模式的数据来源主要是纸质发票。一般而言,数据来源都需要通过《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规范加以保障,确定税收管理所需要的数据范围和种类。这些数据来源既要尽可能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隐私,又要最大可能地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是否遵从提供直接或间接依据。

(2)数据交换。数据交换与数据来源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传统税收管理模式中,主要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来解决数据交换问题,并在税务系统数据的内循环中,重新归集和整理,形成税收管理的依据。传统税收管理模式的数据交换一般是单向的,不涉及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数据。

(3)数据核实。数据核实与数据交换紧密关联,有时甚至难以区分。例如,第三方数据申报(或政府相关部门数据交换)既是数据核实的重要来源,也可以作为数据交换的某种特殊形式,有时也被称为“信息申报”。在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中,主要以线下实体检查为主,税务机关通过现场检查,将税收数据与企业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进行核实。

如图1(略)所示,以发票为数据来源、自行申报交换数据、现场重点检查数据真实性就是从数据要素角度对传统“以票管税”管理模式的解读。数据要素实质上是“管理把手”问题,即以“什么”来管税。以纸质发票作为数据主要来源,数据交换和数据核实主要依托纸质发票,基于这一“管理把手”的税收管理模式被概括为“以票管税”。从“以票管税”升级到“以数治税”,不仅仅是更换了“管理把手”,还发生了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以下将展开详细论述。

2.税收管理模式变革的智慧税务视角。智慧税务的管理模式,实质上是在新阶段、新目标要求下,税收管理模式中涉及的全部要素的数字化升级、智能化改造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把手”的数字化转变。作为主要管理工具的“管理把手”数字化是智慧税务管理模式与以往模式的根本区别。数字化、智能化税收管理模式下,由于整体社会的数字化运营状态,纸质发票变成了电子发票,发票流中注重的是电子发票的数据和信息。而且,由于发票不是唯一的信息载体,税务机关结合资金流、物流,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智能化的判断,使发票使用不再与缴纳税收简单地画上等号。这或许是“以数治税”含义的重要理解角度之一。换句话说,税收管理模式将从以“纸质发票”为税收管理的主要“把手”,切换到以“数据”作为智慧税务治理的主要依靠和基石。

(2)管理周期的数字化覆盖。由于管理工具的数字化,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来源、数据交换、数据核实三大主要环节,在数字化税收管理模式下将更加实时化、全面化、智能化。在单一纳税周期内,由于税收管理过程中各阶段的数字化,可以突破以往的数据内循环模式,将数据交换从内转外,不仅支持了税收管理部门内部的实时查询,也支持了纳税人实时查看应缴或已缴税款及计算税款所依据的条款和数据等,并对数据的来源和准确性提出质疑,授权或拒绝将其用于非税收目的。甚至还可以在申报时期,通过采取预申报制度等智能化方式将内外循环集成的数据提供给纳税人确认。这一变化,类似2020年年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发布的《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所提到的“内嵌”模式,即将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与企业的税务管理打通,并进一步将企业生产经营与税收管理融为一体,实现所谓的“经营即纳税”。更值得期待的是,智慧税务将实现跨企业生命周期的管理,包括涉及利益主体的多个纳税主体的生命周期,实现《意见》指出的“信用+风险”,通过实名办税“摸透”企业,将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信用合二为一,企业可以失败,重新再来,信用记录不可以“一关了之”。

(3)管理主体的数字化拓展。智慧税务要实现的目标不仅仅是税收管理部门的数字化,还包括涉税各主体税收管理的数字化,这一变化是“以数治税”的“治”所要求的实质。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也是智慧税务最大变化所在之一。从税收管理环节看,《意见》与以往的“征、管、查”相比,增加了“精诚共治”。这一显著地位将通过“以数治税”来进一步提升,即不仅重点在以“数”为基,还包括以“智”促“治”,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这一共识,也是实践中已有需求的真切反映,如对大企业“一键式”智慧申报方式的探索。智慧税务建设将要加强部门协作,这是《意见》中“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部分的首项内容,也是最受纳税人关注的内容之一。智慧税务建设将推进纳税人涉税管理数字化水平的提高。《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智慧税务将落实《意见》要求,助力推进部门职能紧密结合的“整体政府”,依托同一个数字身份,税收征管流程和数据源将实现无缝对接,税务部门职能与其他部门服务和管理职能将实现深度融合。

以上重要变化侧重于数字化一端,而《意见》提出了建设“智慧税务”的总目标,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之上,这一目标的内涵和外延也将呼之欲出。基于此,笔者将结合智能化改造对智慧税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阐述。

 


四、智慧税务目标的内涵和外延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智慧税务在制度改革和征管现代化建设目标中承上启下,而这也是《意见》中提到次数较多的核心词。从以上这些顶层文件的表述看,建设智慧税务应该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或者说至少是集成目标。近些年来,智慧税务(或者智能化税务)已然是税收领域的关注焦点,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尤其是《意见》将其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重要高度之后。限于本文篇幅,本文在前述各部分基础之上,仅对该目标的内涵和外延展开初步的分析和思考。

1.智慧税务的内涵。无论是智慧税务还是智能化税务,述及其内涵,实际上就是讨论智慧税务与人工智能的关系。结合人工智能发展中出现的主要流派和核心方法,以及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现有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智慧税务,即是运用包括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理解与交流、认知与推理、机器人学、博弈与伦理、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领域多学科(所谓狭义智能技术)的方法和技术,在硬件和软件等不同层面,实现自主的感知、认知、决策、学习、执行、协作等一种或多种能力,支持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应用要求,从而提升和增强税收管理的能力和效率,以更好地改造税收管理的各项职能,实现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2.智慧税务的外延。达到智慧税务的要求,显然不仅是从技术和工程意义上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税收管理中,同时也不能忽略其他技术和制度的应用和要求,这在《意见》中也有反映,即《意见》提出的“要建设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基于此,笔者认为,智慧税务的外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集技术之大成。实际上,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都是智慧税务的不同侧面(所谓广义智能技术),在建设高水平税收管理目标中强调和突出智慧税务,是因为无论哪一种技术的应用,都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就是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支持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收管理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收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等自动化税收管理,就是要在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我国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广义智能技术探索智慧税务的现有实践已经对这一观点作出了生动的诠释。

(2)建高应用效能之业务系统。智慧税务不仅对技术能力有要求,还要通过建设高应用效能的业务系统来提升业务能力。《意见》提出:“到2025年,要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这就要求:在税务执法方面,要实现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在税务服务方面,要实现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在税务监管方面,要实现智能化风险监管。因此,智慧税务不仅要有高水平的智能化技术作支撑,还要建设高应用效能的业务系统。

(3)技术与业务融会贯通,合而归一。如前所述,数字税务强调税收管理的数字化运行状态,其主要以“无形”为特征。然而,仅有“无形”没有“智慧”是不可想象的。这便要通过“数字”来为纳税人“画像”、架设征纳沟通的“桥梁”,以“数字+ 智能”实现“无形胜有形”的智慧税务,即在自动、主动、互动等不同层次的税收管理中,利用智能技术实现不同水平、不同形态的智慧税务。在自动税收管理中,通过流程自动化智能技术,嵌入规范统一的管理和服务流程与标准;在主动税收管理中,利用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智能机器人技术实现便捷高效的管理与服务;在互动税收管理中,利用语音识别、虚拟现实等智能助理技术帮助征纳双方高效沟通。

综上,本文通过展望智慧税务的发展阶段、梳理智慧税务建设过程中作为核心挑战存在的信息技术和业务之间的关系、分析智慧税务对现代化税收管理模式的承载、讨论智慧税务集成目标的多样化包容要求,阐述了智慧税务建设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若干理论问题,抛砖引玉,期待在这一领域涌现更多的理论研究成果,助力智慧税务建设。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9期。)

 作者:谢波峰(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把智慧税务建设任务作为“十四五”时期税务部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之一。虽然此前智慧税务的提法早已存在,然而在实际推进中,仍然还有若干理论问题值得深入思考,这些问题甚至在以往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就一直存在。因此,本文围绕《意见》的战略部署,以智慧税务建设为契机,结合既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展开有关智慧税务的理论探讨,以期为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智慧税务的历史和逻辑

相对于税收信息化,智慧税务的提法较新,理顺智慧税务提出的历史背景和逻辑关系有利于智慧税务建设。具体可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是厘清智能化与信息化、数字化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梳理智慧税务的发展阶段。

1.智能化与信息化、数字化等概念之间的关系。智能化与数字化同时出现在《意见》中,智能化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名词,可从与其同时提出的数字化开始梳理。

数字化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最著名的提法之一莫过于著名IT 思想家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提出的“数字化生存”(being digital)。数字化这一概念深刻地影响了一代人,并且衍生到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与其他概念相互融合,进而推动了数字经济、数字地球、数字社会等类似提法的出现,成为当时世界上的最新理念(谢波峰 等,2019)。

2000年,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敏锐地捕捉到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将“数字福建”写入福建省委提出的“十五”计划纲要建议中,并亲自担任“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沿着这一脉络,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强调,“中国正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两年后,建设“数字中国”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梳理数字化这一概念提出过程的基础之上,要深入领会这一概念,不仅需要分析以往提及的信息化(电子化)等概念之间的关系,更要认识数字化提法的核心所在。

在数字化提出之前,信息化概念一直是党和国家最高层面文件所使用的提法(谢波峰,2017)。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新发展阶段各项任务的逐渐展开,数字化的提法和理念成为信息化发展的新时代概括。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的贺信中强调:“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就是要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以新发展创造新辉煌。”这一表述是数字化与信息化之关系的最权威勾勒。

回顾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等概念的发展脉络,其核心目的都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定位信息技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具体到税务部门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中,数字化的提法重点在于强调新发展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形成税收管理的“数字化”存在状态,其与过往信息化阶段的核心差异在于,不仅要将少量仍然在线下运行的工作转化为线上状态,即完成所谓的“纸面走到计算机上”的任务,而且要进一步将税收管理的数字化状态尽快地确定为主要存在形式,甚至是唯一形式,改变以往作为“线下”状态的辅助地位,即数字税务阶段要实现“无税务不数字,无数字不税务”。

智能化是和数字化共同发展的,但又高于数字化的存在状态,是通过广义智能技术的应用,使得数字化系统不仅以数字化方式存在,而且具有一定的人类智能,能够自动地处理业务。智能化和数字化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过去信息化与工业化的关系,是互相融合、互相依托的,没有数字化升级的基础,智能化改造无从谈起,不面向智能化的目标,数字化升级毫无意义。税务系统的智能化改造就是让税收信息化应用、数字化应用具备一定的机器“学习”能力、自动处理能力,而不是完全依托人机交互来实现税收管理。

总之,从理论上认识智能化与信息化、数字化等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为了实践中有分有合,更好地推进相关工作。智能化、数字化是信息化在新发展阶段的两个侧面,智能化基于数字化,而数字化服务智能化,两者既有不同的含义和目标,同时又统一服务新发展阶段的新发展目标即智慧税务,也就是说,智慧税务整合了数字化、智能化两个概念。

2.智慧税务的发展阶段。谭荣华(2003)在金税三期立项初期,借鉴诺兰模型和米歇模型总结了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发展阶段。虽然理论模型具有一定的时代穿透力,但在信息化阶段刻画发展所使用的模型大多是为了描述“线下”业务向“线上”业务移动和转换的过程,核心是集中反映“线上”和“线下”业务之间的关系。而智慧税务阶段实际上则是一个如何处理数字化与实体化之间的关系的阶段。这一关系也是以往国内外税收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经常讨论的话题(Bird等,2008),我们常常用“鼠标+ 水泥”来描述这一关系,也有人把这一过程比喻为“从手工到鼠标”。近几年,“线上”和“线下”业务之间的关系较为通俗的说法是“O2O”模式(offline toonline,线下和线上结合)。在数字化税务升级之后,这一关系(或问题)或许不复存在,业务运行将变成单线(集中统一在线上)运行模式。以电子发票为例,《意见》指出,智慧税务建设要“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要实现全流程、全领域、全要素的发票电子化”。我们可以理解为这就是完全数字化的发票运行状态。其实,这一工作早在2013年就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人保等单位进行了试点。当然,目前的电子发票与当时的电子发票,其业务实质和技术内涵都已大不相同。目前,电子发票经过7年多的推广与发展,将逐步替代纸质发票成为发票的主要存在形态。在我国个别地区如深圳,自2020年1月1日起,深圳前海试点全面停供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实现电子发票全覆盖,且未来对使用区块链电子发票的企业将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不限量供应。这或许便是未来的单线运行状态。

综合前文对智能化、数字化的概念辨析,结合理论思考和典型案例,或许我们可以展望,智慧税务将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逐步以数字化(电子化)系统为主,实体化系统为辅,可以称之为数字化升级;第二阶段将以数字化(电子化)为唯一系统,通过广义智能技术赋能,实现智能化改造。同样以发票为例,金税二期、金税三期的发票电子化是“纸电并行”,以纸质发票为主,这是当时社会信息化水平和税收管理水平制约下的时代选择。而智慧税务初期,在一段时期内,仍然将是“纸电并行”,但将转变为以数字发票(电子发票)为主。随着纸质发票的逐渐被替代,最终将达到电子发票成为唯一存在状态,实现数字发票。这一数字化升级过程伴随的智能化改造,则是实现可以自动报销、自动申报、自动归档的智能发票。本文述及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划分更多的是基于理论层面的。实践中,数字化、智能化更多是交互进行、相互融合完成的。

 


二、信息技术与业务的关系

信息技术与业务的关系,是信息技术应用或者说信息化(数字化)的核心问题。有关二者的关系,既有文献在宏观和微观方面均有涉及。宏观上,谢波峰(2017)提出了“两化互动”“两化融合”的说法;微观上,既有信息技术服务于业务,是业务的“使能器”之说法,也有所谓的“流程再造”之说(葛元力,2003)。但总体而言,信息技术都是服从、服务于业务需要的,是以业务为主、技术为辅的形式存在的。

在智慧税务阶段,这一关系或许有所变化,而这一变化目前也已经在金融领域有所展现。信息科技是推动金融业创新的主要力量,近十年来,从“科技金融”到“金融科技”说法的转变,其实质反映的便是这一关系的变化。本文认为,这种变化是智慧税务阶段有别于信息化以前阶段的核心特征之一,税务领域也有若干支持这一判断的典型实践。笔者从以下三方面作进一步解释。

1.技术可以解决业务难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和实践是技术解决业务难点的生动案例。在总结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成功经验时,多方共识之一就是以个人所得税App为核心应用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以个人所得税App为代表的税收征管方式创新从多个维度上与税收治理现代化高度契合,进而更加积极地适应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成功实施,是在税收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基础具备的前提下实现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技术的强力支撑,再迫切的内在改革需求也无法转换和落地实施。可以说,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功实践中,技术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与当年金税二期成功上线之时国务院有关领导给予的“增值税的生命线”相提并论。除此之外,在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历史中,还有诸多通过技术的刚性落实解决业务难点的案例。新时代背景下,以新技术的应用为突破口,通过技术创新来处理发展难题还有更加广阔的空间。

2.技术可以提供替代性业务方案。技术不仅可以克服现有业务方案中的难点,甚至可以提供与现有业务不同视角的替代性业务方案,这方面可以数据利用为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数据成为与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相提并论的第五大生产要素。但由于数据权属和数据隐私两大核心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数据流通共享难题也待解。面对这一难题,理论上有两大解决方案:一种是完善制度,以解决数据流通共享过程中的产权、估价、财税制度等核心问题;另一种是通过技术方案来实现所谓的“可用而不可见”,绕过目前的难题。在技术主导的思路下,业界推出了所谓的“隐私计算”或者说“联邦计算”(王健宗 等,2020),提供了一套技术驱动的业务方案,这一方案目前已有应用。回归到《意见》提出的“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问题,也同样面临着纳税人信息保护问题。由此,笔者大胆设想,借鉴以上方案,或许可以进一步拓宽思路,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

3.技术可以创造重新梳理业务的契机。在解决业务难点和提供替代性业务方案的两种关系之外,更多要关注的还有信息技术创造的重新梳理业务的契机。在设计技术实施路径和具体操作方案时,要多思考现有业务模式和处理方式的逻辑,反思现有技术条件下的业务创新。《意见》已经提到了技术的可能性对现有税收征管业务的改革和优化,如自动预申报制度,即“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这一制度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悄然地对现行的“自行申报”方式作了智能化的优化,优质高效智能的税费服务正在被大力推行。

此外,借助技术来梳理业务有时可能会超出现有业务的制度允许范围,如在跨区域电子税务局中,电子税务局已经提供了超出纳税人属地管理的更大空间。这一问题实际上是技术和业务的适配性问题,在其他配套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尤其是财税体制具备相应条件的基础之上,技术和业务才会更具耦合性,更能创造新的“化学反应”。进一步地,技术不仅给税收管理业务创造了得以被重新梳理的契机,也将影响现有的税收制度,甚至于形成新的税收制度创新(张志勇,2021)。

当然,技术和业务的关系也是辩证的,谁支配谁的问题是阶段性的、短期的、相对的,而两者深入融合的理念则是持久的、长期的、绝对的。在智慧税务建设中,重视这一问题,无非就是提醒我们,即使技术是业务模式的“使能器”,现有业务模式也不能成为禁锢技术应用的“藩篱”。

 


三、智慧税务的管理模式

智慧税务融合了代表技术的“数字”“智能”和代表业务的“税务”,因此集成了技术和业务各要素的管理模式显然是智慧税务的核心特征之一。《意见》提出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这一管理模式的变革,也为关心税收管理的各界人士所瞩目,是智慧税务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所谓管理模式,就是从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概括不同管理要素的组合模式,对于这一组合模式,已经有“合成”这一提法的概括。如前所述,“智能化”源于“数字化”,而从管理的角度看,“数据”的提法比“数字”更为准确,因此本部分首先从数据(数字)的角度对管理模式进行一般性的论述。

1.从数据要素看管理模式。我国自1997年确立了30字的税收管理模式(2004年增加为34字)开始,在近25年的探索实践中,“科技+管理”“精细化管理”“风险管理”等理念不断渗透和影响着现行的管理模式。这些管理模式都是符合当时社会、经济、技术等综合因素条件下管理理念、管理主体、管理方法、管理环节、管理手段的组合(谢波峰,2018)。从数字化、智能化的角度,特别是从数据要素的角度,管理模式涉及以下主要环节。

(1)数据来源。税收管理中依据的数据来源是税收管理的起点和基础,“以票管税”模式的数据来源主要是纸质发票。一般而言,数据来源都需要通过《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规范加以保障,确定税收管理所需要的数据范围和种类。这些数据来源既要尽可能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隐私,又要最大可能地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是否遵从提供直接或间接依据。

(2)数据交换。数据交换与数据来源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传统税收管理模式中,主要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来解决数据交换问题,并在税务系统数据的内循环中,重新归集和整理,形成税收管理的依据。传统税收管理模式的数据交换一般是单向的,不涉及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数据。

(3)数据核实。数据核实与数据交换紧密关联,有时甚至难以区分。例如,第三方数据申报(或政府相关部门数据交换)既是数据核实的重要来源,也可以作为数据交换的某种特殊形式,有时也被称为“信息申报”。在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中,主要以线下实体检查为主,税务机关通过现场检查,将税收数据与企业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进行核实。

如图1(略)所示,以发票为数据来源、自行申报交换数据、现场重点检查数据真实性就是从数据要素角度对传统“以票管税”管理模式的解读。数据要素实质上是“管理把手”问题,即以“什么”来管税。以纸质发票作为数据主要来源,数据交换和数据核实主要依托纸质发票,基于这一“管理把手”的税收管理模式被概括为“以票管税”。从“以票管税”升级到“以数治税”,不仅仅是更换了“管理把手”,还发生了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以下将展开详细论述。

2.税收管理模式变革的智慧税务视角。智慧税务的管理模式,实质上是在新阶段、新目标要求下,税收管理模式中涉及的全部要素的数字化升级、智能化改造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把手”的数字化转变。作为主要管理工具的“管理把手”数字化是智慧税务管理模式与以往模式的根本区别。数字化、智能化税收管理模式下,由于整体社会的数字化运营状态,纸质发票变成了电子发票,发票流中注重的是电子发票的数据和信息。而且,由于发票不是唯一的信息载体,税务机关结合资金流、物流,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智能化的判断,使发票使用不再与缴纳税收简单地画上等号。这或许是“以数治税”含义的重要理解角度之一。换句话说,税收管理模式将从以“纸质发票”为税收管理的主要“把手”,切换到以“数据”作为智慧税务治理的主要依靠和基石。

(2)管理周期的数字化覆盖。由于管理工具的数字化,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数据来源、数据交换、数据核实三大主要环节,在数字化税收管理模式下将更加实时化、全面化、智能化。在单一纳税周期内,由于税收管理过程中各阶段的数字化,可以突破以往的数据内循环模式,将数据交换从内转外,不仅支持了税收管理部门内部的实时查询,也支持了纳税人实时查看应缴或已缴税款及计算税款所依据的条款和数据等,并对数据的来源和准确性提出质疑,授权或拒绝将其用于非税收目的。甚至还可以在申报时期,通过采取预申报制度等智能化方式将内外循环集成的数据提供给纳税人确认。这一变化,类似2020年年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发布的《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所提到的“内嵌”模式,即将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与企业的税务管理打通,并进一步将企业生产经营与税收管理融为一体,实现所谓的“经营即纳税”。更值得期待的是,智慧税务将实现跨企业生命周期的管理,包括涉及利益主体的多个纳税主体的生命周期,实现《意见》指出的“信用+风险”,通过实名办税“摸透”企业,将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信用合二为一,企业可以失败,重新再来,信用记录不可以“一关了之”。

(3)管理主体的数字化拓展。智慧税务要实现的目标不仅仅是税收管理部门的数字化,还包括涉税各主体税收管理的数字化,这一变化是“以数治税”的“治”所要求的实质。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也是智慧税务最大变化所在之一。从税收管理环节看,《意见》与以往的“征、管、查”相比,增加了“精诚共治”。这一显著地位将通过“以数治税”来进一步提升,即不仅重点在以“数”为基,还包括以“智”促“治”,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这一共识,也是实践中已有需求的真切反映,如对大企业“一键式”智慧申报方式的探索。智慧税务建设将要加强部门协作,这是《意见》中“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部分的首项内容,也是最受纳税人关注的内容之一。智慧税务建设将推进纳税人涉税管理数字化水平的提高。《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智慧税务将落实《意见》要求,助力推进部门职能紧密结合的“整体政府”,依托同一个数字身份,税收征管流程和数据源将实现无缝对接,税务部门职能与其他部门服务和管理职能将实现深度融合。

以上重要变化侧重于数字化一端,而《意见》提出了建设“智慧税务”的总目标,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之上,这一目标的内涵和外延也将呼之欲出。基于此,笔者将结合智能化改造对智慧税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阐述。

 


四、智慧税务目标的内涵和外延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智慧税务在制度改革和征管现代化建设目标中承上启下,而这也是《意见》中提到次数较多的核心词。从以上这些顶层文件的表述看,建设智慧税务应该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或者说至少是集成目标。近些年来,智慧税务(或者智能化税务)已然是税收领域的关注焦点,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尤其是《意见》将其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重要高度之后。限于本文篇幅,本文在前述各部分基础之上,仅对该目标的内涵和外延展开初步的分析和思考。

1.智慧税务的内涵。无论是智慧税务还是智能化税务,述及其内涵,实际上就是讨论智慧税务与人工智能的关系。结合人工智能发展中出现的主要流派和核心方法,以及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现有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智慧税务,即是运用包括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理解与交流、认知与推理、机器人学、博弈与伦理、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领域多学科(所谓狭义智能技术)的方法和技术,在硬件和软件等不同层面,实现自主的感知、认知、决策、学习、执行、协作等一种或多种能力,支持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应用要求,从而提升和增强税收管理的能力和效率,以更好地改造税收管理的各项职能,实现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2.智慧税务的外延。达到智慧税务的要求,显然不仅是从技术和工程意义上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税收管理中,同时也不能忽略其他技术和制度的应用和要求,这在《意见》中也有反映,即《意见》提出的“要建设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基于此,笔者认为,智慧税务的外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集技术之大成。实际上,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都是智慧税务的不同侧面(所谓广义智能技术),在建设高水平税收管理目标中强调和突出智慧税务,是因为无论哪一种技术的应用,都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就是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支持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收管理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收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等自动化税收管理,就是要在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我国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广义智能技术探索智慧税务的现有实践已经对这一观点作出了生动的诠释。

(2)建高应用效能之业务系统。智慧税务不仅对技术能力有要求,还要通过建设高应用效能的业务系统来提升业务能力。《意见》提出:“到2025年,要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这就要求:在税务执法方面,要实现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在税务服务方面,要实现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在税务监管方面,要实现智能化风险监管。因此,智慧税务不仅要有高水平的智能化技术作支撑,还要建设高应用效能的业务系统。

(3)技术与业务融会贯通,合而归一。如前所述,数字税务强调税收管理的数字化运行状态,其主要以“无形”为特征。然而,仅有“无形”没有“智慧”是不可想象的。这便要通过“数字”来为纳税人“画像”、架设征纳沟通的“桥梁”,以“数字+ 智能”实现“无形胜有形”的智慧税务,即在自动、主动、互动等不同层次的税收管理中,利用智能技术实现不同水平、不同形态的智慧税务。在自动税收管理中,通过流程自动化智能技术,嵌入规范统一的管理和服务流程与标准;在主动税收管理中,利用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智能机器人技术实现便捷高效的管理与服务;在互动税收管理中,利用语音识别、虚拟现实等智能助理技术帮助征纳双方高效沟通。

综上,本文通过展望智慧税务的发展阶段、梳理智慧税务建设过程中作为核心挑战存在的信息技术和业务之间的关系、分析智慧税务对现代化税收管理模式的承载、讨论智慧税务集成目标的多样化包容要求,阐述了智慧税务建设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若干理论问题,抛砖引玉,期待在这一领域涌现更多的理论研究成果,助力智慧税务建设。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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