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盟章程 组织架构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互联网+财税”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响应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由热爱并致力于促进“互联网+财税”领域健康快速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研究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在国家财税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联结财税实务界、理论界、教育界、工商企业界和致力于“互联网+财税”行业研究及实施应用的人士,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科学创新、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在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指导下,推动制定“互联网+财税”研究领域的相关标准规范,加强企业、高校、政府在“互联网+财税”领域的交流、合作与培训;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实践情况与政策建议;助力国家相关部门对“互联网+财税”领域相关政策的推广落实。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组织推动财税科学研究,促进财税事业发展。
第五条  本联盟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政策研究。联系和组织社会各界热心于“互联网+财税”领域研究的人士,开展“互联网+财税”领域的研究,向相关部门汇报研究结果。
(二)研制标准和规范。配合国家“互联网+财税”领域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的制定,宣传我国“互联网+财税”领域相关政策,充分团结社会各界,促进国家“互联网+财税”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搭建交流平台。组织学术与实践交流、研讨、培训等各种形式的“互联网+财税”领域相关活动,建立与政府、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交流的桥梁。
(四)开展“互联网+财税”领域的相关社会服务工作。接受委托,承担有关“互联网+财税”领域问题的调查研究、业务咨询、人员培训、学习考察和政策法规的调研、论证等业务。
(五)发布“互联网+财税”领域的学术专著和刊物。
(六)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拥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拥护本联盟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按期交纳会费,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为本联盟会员。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联盟章程;
2、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3、在“互联网+财税”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意愿或已经在“互联网+财税”领域实践与应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5、填写完成申请加入联盟相关材料。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联盟章程;
2、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3、本人在“互联网+财税”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互联网+财税”领域实践、应用与研究,有较高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财税工作经验或在财税界具有一定的影响,能积极承担本会研究任务的人员。
5、填写完成申请加入联盟相关材料。
第九条  会员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会员提交《“互联网+财税”联盟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需加盖公章)至联盟秘书处。
(二)秘书处审核后,报请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入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应秘书长之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参加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共享联盟研究成果;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决议;
(三)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盟交办工作,支持并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五)尊重联盟所有会员的知识产权;
(六)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期缴纳会费;
(八)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会员和副理事长会员。会员提出申请,秘书处根据会员贡献情况审核通过,报请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上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成为联盟理事或副理事长会员。单位理事会员可委派一名人员代表单位行使理事权利;单位副理事长会员可委派一名人员代表单位行使联盟副理事长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秘书处,并交回联盟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多次无故不参加本联盟活动或拒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对联盟章程进行审议并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员
(三)审议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发展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其他须经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召集。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联盟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联盟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秘书处提议,可召开联盟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方案;
(三)制定联盟发展计划,研究和决定联盟的重要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五)提请召开临时联盟会员大会;
(六)审议联盟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会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半数以上理事会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会议从理事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处的职权包括:
(一)负责解释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负责筹备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召开;
(四)负责受理审核加入联盟的申请、推荐专家委员会委员;
(五)负责搭建联盟会员服务平台,及时与会员单位进行互动沟通,收集各会员单位对联盟相关工作的建议;
(六)授权联盟会员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七)完成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等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视频、电子邮件及其他可形成决议的一种或几种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参加者视同参加现场会议。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的构成及产生:
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联盟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部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给予的经费支持;
(三)合作单位给予的经费支持;
(四)开展有偿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开展专业培训的收入;
(六)接受捐赠和资助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本联盟开展国际、国内“互联网+财税”学术交流活动、成果推广和试点及相关的经费;
(二)本联盟举办的调研、培训等活动的经费;
(三)本联盟发布刊物的相关经费;
(四)支付本联盟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劳务服务的经费;
(五)本联盟所需的办公经费;
(六)其他合理的支出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修改后的联盟章程,须在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解释
本章程由“互联网+财税”联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实施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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