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外的第三大税种。作为直接税,其立法原则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将影响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颁布以来,已历经几次修订,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经过几次调整也从800提高到了3 500,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是历史上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原因在于,之前历次修订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做法,始终没有解决分类征收带来的相同收入人群因所得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问题,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而此次修订首次加入综合所得的概念,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模式的转变,将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
6月29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亮点颇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由分类所得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模式转变
《草案》第二条增加一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中首次增加了综合所得的概念,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的转变。
一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收入的十一个项目分别计算征收,这种模式便于征管,可节约纳税成本,但因该模式会将性质相同而来源不同的收入归于不同的项目征税,因此带来了收入相同的个人因收入来源不同而税收负担不同的问题,不符合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此次《草案》将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并规定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弥补分类征收存在的缺陷,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
建立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草案》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同时,《草案》增加了第十四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为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抓手,是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加之第十四条规定相关部门应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将有助于逐步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防止制度实施过程中信息造假情况的发生。
增加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此次修订,除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以外,还增加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改变了过去不考虑个人实际情况“一刀切”的做法,考虑了个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支出因素,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草案》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另一方面,社会大众积极参与草案的意见征求过程,表明其仍存有待商榷之处,仍有以下几点需要完善或明确: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仍有提高空间
草案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提升至5000,力度并不是很大。2011年,国家将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2000元免征额提升至3500元,时间间隔为3年,此次修订,据2011年已7年之久,但提高幅度仍为1500元,显然力度尚且不足。尤其对于北上广深等地区来说,消费水平很高,5000元的水平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支出,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模式的转变,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影响,以及现阶段减税刺激消费的目标,应进一步提高,具体额度需进一步测算确定。
应建立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受职工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应定期对其进行调整,此次调整距上次已七年之久,显然缺乏及时性,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三或五年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一次。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累进级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的问题,45%的边际税率过高,会打击利用劳动取得收入人群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效率,且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高收入人群的所得并非来自劳动所得,45%税率形同虚设,应以“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原则,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加快个人所得税数据库建设,不断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实现应收尽收,同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考虑与股息红利所得的税负平衡问题,应将税率降低至30%,最高边际税率的降低,可以降低此次综合征收实施的难度,提升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
专项附加扣除应规定扣除限额且考虑地区因素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亮点之一在于增加了专项扣除和附加专项扣除项目,将个性化费用支出考虑在内,表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走向完善。
为避免虚假提报房租费用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应对房租费用扣除规定扣除限额,考虑到不同地区房租费用差距悬殊,制定扣除限额时也应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相比其他城市,显然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扣除标准应该更高。对于房贷利息来说,应将扣除范围限定在首套居住型房产,以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同时又不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太大影响。
总之,个税《草案》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的一次大幅度的进步和跃升,改变了一直以来分类征收的模式,个人所得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模式的转变,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值得社会公众期待。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外的第三大税种。作为直接税,其立法原则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将影响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颁布以来,已历经几次修订,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经过几次调整也从800提高到了3 500,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是历史上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原因在于,之前历次修订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做法,始终没有解决分类征收带来的相同收入人群因所得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问题,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而此次修订首次加入综合所得的概念,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模式的转变,将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
6月29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亮点颇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由分类所得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模式转变
《草案》第二条增加一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中首次增加了综合所得的概念,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的转变。
一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收入的十一个项目分别计算征收,这种模式便于征管,可节约纳税成本,但因该模式会将性质相同而来源不同的收入归于不同的项目征税,因此带来了收入相同的个人因收入来源不同而税收负担不同的问题,不符合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此次《草案》将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并规定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弥补分类征收存在的缺陷,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
建立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草案》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同时,《草案》增加了第十四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为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抓手,是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加之第十四条规定相关部门应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将有助于逐步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防止制度实施过程中信息造假情况的发生。
增加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此次修订,除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以外,还增加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改变了过去不考虑个人实际情况“一刀切”的做法,考虑了个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支出因素,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草案》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另一方面,社会大众积极参与草案的意见征求过程,表明其仍存有待商榷之处,仍有以下几点需要完善或明确: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仍有提高空间
草案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提升至5000,力度并不是很大。2011年,国家将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2000元免征额提升至3500元,时间间隔为3年,此次修订,据2011年已7年之久,但提高幅度仍为1500元,显然力度尚且不足。尤其对于北上广深等地区来说,消费水平很高,5000元的水平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支出,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模式的转变,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影响,以及现阶段减税刺激消费的目标,应进一步提高,具体额度需进一步测算确定。
应建立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受职工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应定期对其进行调整,此次调整距上次已七年之久,显然缺乏及时性,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三或五年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一次。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累进级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的问题,45%的边际税率过高,会打击利用劳动取得收入人群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效率,且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高收入人群的所得并非来自劳动所得,45%税率形同虚设,应以“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原则,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加快个人所得税数据库建设,不断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实现应收尽收,同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考虑与股息红利所得的税负平衡问题,应将税率降低至30%,最高边际税率的降低,可以降低此次综合征收实施的难度,提升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
专项附加扣除应规定扣除限额且考虑地区因素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亮点之一在于增加了专项扣除和附加专项扣除项目,将个性化费用支出考虑在内,表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走向完善。
为避免虚假提报房租费用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应对房租费用扣除规定扣除限额,考虑到不同地区房租费用差距悬殊,制定扣除限额时也应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相比其他城市,显然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扣除标准应该更高。对于房贷利息来说,应将扣除范围限定在首套居住型房产,以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同时又不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太大影响。
总之,个税《草案》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的一次大幅度的进步和跃升,改变了一直以来分类征收的模式,个人所得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模式的转变,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值得社会公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