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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架构,全球喊打,你是不是该上岸了?
发布时间:2020-08-19

以下文章来源于后鲁说国际税, 作者后鲁说国际税

对持有一个境外银行账户,你会首先想到用BVI, 开曼等离岸公司么?最近两年最著名的两起泄密案件,均与离岸公司有关。全球范围内,对离岸地的打击,可谓风起云涌。

如何实现从税务透明与个人财富规划之相克到达相生,是一个核心的问题。离岸公司在被用于个人财富规划领域方面可能面临很多问题,个人财富规划需要重新考量。在国际打击离岸的时代洪流下,也许你应该考虑:是不是该上岸了?
一、欧盟黑名单和国际反洗钱打击离岸地
1 、欧盟黑名单
欧盟已经从税务透明和公平税收的角度对离岸地采取了行动。
税务透明的主要标准有三:
与欧盟所有成员国在2017年底之前签署协议,无论是通过多边金融账户情报交换协议(MCAA)或者双边协议(BCAA),并自2018年起被全球论坛评为“基本遵从”;
依请求之情报交换(EOIR)方面被全球论坛评为“基本遵从;
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者与欧盟所有成员国签署协议而为自动情报交换和依请求之情报交换提供法律基础。公平税收主要是打击有害税收竞争、打击不反映经济实质的利润转移。
2019年7月1日后,受益人之信息交换将成为欧盟税务透明标准之第四项内容。
据此,2017年12月5日,欧盟理事会发布了《欧盟为税务之目的的非合作区域名单》[1],即俗称的“欧盟黑名单”。
欧盟威胁采用与援助资金挂钩、适用反避税措施等一系列税务和非税措施对黑名单国家和地区进行打击。首次登上这份榜单上的,有17个,大部分是传统的离岸地。
2018年1月23日,巴巴多斯、格林纳达、韩国、澳门、蒙古、巴拿马、突尼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被从黑名单中去掉,代价是这些国家和地区承诺对本国法律和税法进行修改。
3月13日,巴林、马绍尔群岛和圣卢西亚被去掉,但同时,巴哈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和美属维尔京群岛被列入黑名单。
同时,欧盟安理会决定将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多米尼加加入监控名单之中。
至本文止,欧盟黑名单上还有9个国家和地区:美属萨摩亚、巴哈马、关岛、纳米比亚、帕劳、萨摩亚、圣基茨和尼维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美属维尔京群岛。

在欧盟黑名单等压力下,承诺2018年底之前执行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的新增国家和地区包括库拉索、香港、新喀里多尼亚、阿曼、卡塔尔和台湾。
承诺2018年底以前签署、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与欧盟所有成员国签署协议的国家和地区:香港、新喀里多尼亚、阿曼、卡塔尔和台湾。连泰国也承诺2019年底之前签署、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与欧盟所有成员国签署协议。
2、国际反洗钱
笔者多次谈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是一个非常厉害的国际组织。
FATF负责制定国际范围内的反洗钱标准和规则。这些标准和规则最终可能会决定客户是否能够开设银行账户、已经开设的银行账户是否会被关闭。
受益人之透明化是FATF工作的重中之重。
FATF于2018年3月向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的报告中明确谈到:
受益所有人是FATF之优先重点,也是FATF合作的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度和信息交换论坛以及OECD等其他机构之优先重点。缺乏对法人和法律安排之最终受益人之准确信息及时获得的渠道,是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一个重大漏洞。对受益所有人责任的遵从,几乎在每个方面都是全球性挑战:收集准确的信息、维护信息并立即提供。
受益人之透明化将持续成为FATF的工作重点。
根据FATF的报告,在公司、信托等架构设立方面的重要中介,如律师、信托公司等之作用要充分发挥。
二、《披露规则》打击不透明离岸架构
在对滥用离岸公司进行隐匿资产、控制人等行为进行打击的法律行动中,OECD颁布的《披露规则》毫无疑问是国际行动的一部分。
《披露规则》要求中介机构在CRS规避架构或者不透明离岸架构可供执行的30天内必须向本国税务机关披露。
如果中介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在某些情形下没有披露的法定义务,纳税人需要自己向本国税务机关披露。
1、对离岸的严格界定
这可能是历史上第一次对“离岸”一词做出如此严格的界定。
根据OECD对《披露规则》的注释,如果任何受益人 (any Beneficial Owner) 居住地在架构的设立、居住地、管理、控制或建立的法域之外,那么该架构对于其受益人而言就是“离岸”的[2]。
反之,如果不被“离岸”所涵盖,该架构的所有股东均须为架构设立地居民;而对于信托,其受益人、受托人、以及其他对信托有控制的人,均须为信托设立地居民。
这是为了避免通过设立有一个或多个当地受益人的离岸架构,来规避《披露规则》的做法。
2、不透明离岸架构的范围
OECD打击的是利用不透明的离岸架构隐匿受益人身份、用于封闭的个人投资架构(Closely-held private investment vehicles)的情形。
简单地讲,其针对的还是将离岸架构用于个人财富管理的领域。
《披露规则》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银行、保险公司、集合投资工具、养老金、上市公司、政府机构、中央银行、主权基金等拥有的架构);也不适用于积极交易的资产,如通过券商、托管人进行证券交易。
“受益人”须根据FATF的建议或者同样的标准来进行认定,指对一个法人和法律安排实施控制的自然人。
法律安排包括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或类似法律架构,如信托(fiducie)、信托公司(treuhand)和信托基金(fideicomiso)等。
《披露规则》中界定为不透明的消极离岸架构需满足下列特征[3]:
一个离岸架构。
消极。没有从事有足够的工作人员、设备、资产和场所支持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这四个因素的综合须与一个实体的业务活动接联系。
不透明。
可以合理认定,该架构或者安排的目的或效果是隐藏受益人身份。
不透明离岸架构并不是建立在CRS规避的概念之上,其还涵盖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因此,并不为CRS所涵盖的资产,如不动产,仍可能为不透明离岸架构所涵盖[4]。
服务提供商须能够合理预期该架构为海外结构。
如果一个信托建立时不是消极离岸架构,不会仅仅因为其作为信托设立服务提供者、后来知道信托的其中一个受益人已经搬到另一个国家就需要报告。
如果该该服务提供者被要求提供该信托的进一步服务,其须对该信托是否需要进行披露再行评估。
3、哪些架构被点名?
以下架构被《披露规则》明确涵盖:
第一类:利用代持架构隐藏受益人,包括消极信托。代持人是代表其他人来持有股份的人。代持协议的性质取决于代持人和被代持人之间的具体安排。代持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代理机构或者消极受托人(bare trustee)。消极受托人是针对消极信托(bare trust)而言的——如果受托人仅承受所有权名义而不承担审慎管理的责任,这样一个信托就可以被称为消极信托。消极信托一般没有资产保护的作用,但有时可能被用于隐藏真实受益人之身份的工具。
第二类:间接控制信托。对一个非消极信托而言,如果一个人不属于信托的受托人或保护人,但可以经常性地指示信托的受托人,从而掩盖了真实的受托人,该信托就属于一种间接控制安排。
第三类:期权安排隐藏受益人。某高净值人士将其资产给予一个非关联方,以换取非关联方给予的允许该高净值人士日后按照一个象征性价格获取该资产全部或大部分利益的权利。该安排允许期权持有人对相关资产有最终控制但同时不被识别为受益人。这是市场上常见的一种架构,明确被《披露规则》所涵盖。
第四类:允许高净值人士控制资产和收入但不被识别为受益人。常见的如预付借记卡、信用卡、免息贷款等。
第五类利用反洗钱规则薄弱的区域。比如:
无需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最新建议,获得、保留和更新受益人信息;
股东或成员没有义务披露被代持人姓名;
法人的股东或成员没有义务或机制更新法人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变化;
法律架构设立地的法律不要求受托人持有、补充、更新法律架构的受益人信息。
三、深远影响
CRS是最近几年的新生事物,但利用离岸公司进行个人财富规划早已源远流长。曾经,离岸架构被过度利用,似乎离岸架构就是万能的。利用离岸架构进行个人财富规划在实现了私密的同时,也如同OECD在《披露规则》首页图片所示,将个人财富架构放入了黑暗之中。
税务透明化的国际趋势早已是任何人阻挡不了的历史洪流,而受益人的透明化之国际潮流正方兴未艾。欧盟之黑名单是将鞭子挥向离岸国家和地区,逼其在政策制定层面动用立法权杖为透明化大开方便之门;CRS规则和FATF反洗钱规则旨在管住金融机构,遵从法律;而《披露规则》则通过对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可能也是中介机构),严格束缚在离岸架构的设计中发挥核心作用的中介结构包括律师、税务师等。三管齐下,着力甚猛。
如何实现从税务透明与个人财富规划之相克到达相生,是一个核心的问题。笔者从不否认离岸架构的价值,笔者也坚决认同资产保护和隐私权是个人的基本人权。同时,如果一个离岸架构不是消极不透明架构,即不存在利用离岸架构隐藏受益人的情形等,使用离岸架构可能仍然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架构设立在为欧盟黑名单等涵盖的国家,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而且,在国际范围内对离岸地和离岸架构进行的打击下,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等对于离岸架构的接受也会趋于谨慎。因此,离岸架构在被用于个人财富规划领域方面需要重新考量。在国际打击离岸的时代洪流下,也许你应该考虑:是不是到上岸的时候了?


[1] The EU list of 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 for tax purposes.
[2] Para. 30, Part III, MDR.
[3] Rule 1.2: Opaque Offshore Structure, MDR.
[4] Para. 26, Part III, MDR.



 

以下文章来源于后鲁说国际税, 作者后鲁说国际税

对持有一个境外银行账户,你会首先想到用BVI, 开曼等离岸公司么?最近两年最著名的两起泄密案件,均与离岸公司有关。全球范围内,对离岸地的打击,可谓风起云涌。

如何实现从税务透明与个人财富规划之相克到达相生,是一个核心的问题。离岸公司在被用于个人财富规划领域方面可能面临很多问题,个人财富规划需要重新考量。在国际打击离岸的时代洪流下,也许你应该考虑:是不是该上岸了?
一、欧盟黑名单和国际反洗钱打击离岸地
1 、欧盟黑名单
欧盟已经从税务透明和公平税收的角度对离岸地采取了行动。
税务透明的主要标准有三:
与欧盟所有成员国在2017年底之前签署协议,无论是通过多边金融账户情报交换协议(MCAA)或者双边协议(BCAA),并自2018年起被全球论坛评为“基本遵从”;
依请求之情报交换(EOIR)方面被全球论坛评为“基本遵从;
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者与欧盟所有成员国签署协议而为自动情报交换和依请求之情报交换提供法律基础。公平税收主要是打击有害税收竞争、打击不反映经济实质的利润转移。
2019年7月1日后,受益人之信息交换将成为欧盟税务透明标准之第四项内容。
据此,2017年12月5日,欧盟理事会发布了《欧盟为税务之目的的非合作区域名单》[1],即俗称的“欧盟黑名单”。
欧盟威胁采用与援助资金挂钩、适用反避税措施等一系列税务和非税措施对黑名单国家和地区进行打击。首次登上这份榜单上的,有17个,大部分是传统的离岸地。
2018年1月23日,巴巴多斯、格林纳达、韩国、澳门、蒙古、巴拿马、突尼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被从黑名单中去掉,代价是这些国家和地区承诺对本国法律和税法进行修改。
3月13日,巴林、马绍尔群岛和圣卢西亚被去掉,但同时,巴哈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和美属维尔京群岛被列入黑名单。
同时,欧盟安理会决定将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多米尼加加入监控名单之中。
至本文止,欧盟黑名单上还有9个国家和地区:美属萨摩亚、巴哈马、关岛、纳米比亚、帕劳、萨摩亚、圣基茨和尼维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美属维尔京群岛。

在欧盟黑名单等压力下,承诺2018年底之前执行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的新增国家和地区包括库拉索、香港、新喀里多尼亚、阿曼、卡塔尔和台湾。
承诺2018年底以前签署、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与欧盟所有成员国签署协议的国家和地区:香港、新喀里多尼亚、阿曼、卡塔尔和台湾。连泰国也承诺2019年底之前签署、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与欧盟所有成员国签署协议。
2、国际反洗钱
笔者多次谈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是一个非常厉害的国际组织。
FATF负责制定国际范围内的反洗钱标准和规则。这些标准和规则最终可能会决定客户是否能够开设银行账户、已经开设的银行账户是否会被关闭。
受益人之透明化是FATF工作的重中之重。
FATF于2018年3月向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的报告中明确谈到:
受益所有人是FATF之优先重点,也是FATF合作的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度和信息交换论坛以及OECD等其他机构之优先重点。缺乏对法人和法律安排之最终受益人之准确信息及时获得的渠道,是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一个重大漏洞。对受益所有人责任的遵从,几乎在每个方面都是全球性挑战:收集准确的信息、维护信息并立即提供。
受益人之透明化将持续成为FATF的工作重点。
根据FATF的报告,在公司、信托等架构设立方面的重要中介,如律师、信托公司等之作用要充分发挥。
二、《披露规则》打击不透明离岸架构
在对滥用离岸公司进行隐匿资产、控制人等行为进行打击的法律行动中,OECD颁布的《披露规则》毫无疑问是国际行动的一部分。
《披露规则》要求中介机构在CRS规避架构或者不透明离岸架构可供执行的30天内必须向本国税务机关披露。
如果中介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在某些情形下没有披露的法定义务,纳税人需要自己向本国税务机关披露。
1、对离岸的严格界定
这可能是历史上第一次对“离岸”一词做出如此严格的界定。
根据OECD对《披露规则》的注释,如果任何受益人 (any Beneficial Owner) 居住地在架构的设立、居住地、管理、控制或建立的法域之外,那么该架构对于其受益人而言就是“离岸”的[2]。
反之,如果不被“离岸”所涵盖,该架构的所有股东均须为架构设立地居民;而对于信托,其受益人、受托人、以及其他对信托有控制的人,均须为信托设立地居民。
这是为了避免通过设立有一个或多个当地受益人的离岸架构,来规避《披露规则》的做法。
2、不透明离岸架构的范围
OECD打击的是利用不透明的离岸架构隐匿受益人身份、用于封闭的个人投资架构(Closely-held private investment vehicles)的情形。
简单地讲,其针对的还是将离岸架构用于个人财富管理的领域。
《披露规则》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银行、保险公司、集合投资工具、养老金、上市公司、政府机构、中央银行、主权基金等拥有的架构);也不适用于积极交易的资产,如通过券商、托管人进行证券交易。
“受益人”须根据FATF的建议或者同样的标准来进行认定,指对一个法人和法律安排实施控制的自然人。
法律安排包括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或类似法律架构,如信托(fiducie)、信托公司(treuhand)和信托基金(fideicomiso)等。
《披露规则》中界定为不透明的消极离岸架构需满足下列特征[3]:
一个离岸架构。
消极。没有从事有足够的工作人员、设备、资产和场所支持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这四个因素的综合须与一个实体的业务活动接联系。
不透明。
可以合理认定,该架构或者安排的目的或效果是隐藏受益人身份。
不透明离岸架构并不是建立在CRS规避的概念之上,其还涵盖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因此,并不为CRS所涵盖的资产,如不动产,仍可能为不透明离岸架构所涵盖[4]。
服务提供商须能够合理预期该架构为海外结构。
如果一个信托建立时不是消极离岸架构,不会仅仅因为其作为信托设立服务提供者、后来知道信托的其中一个受益人已经搬到另一个国家就需要报告。
如果该该服务提供者被要求提供该信托的进一步服务,其须对该信托是否需要进行披露再行评估。
3、哪些架构被点名?
以下架构被《披露规则》明确涵盖:
第一类:利用代持架构隐藏受益人,包括消极信托。代持人是代表其他人来持有股份的人。代持协议的性质取决于代持人和被代持人之间的具体安排。代持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代理机构或者消极受托人(bare trustee)。消极受托人是针对消极信托(bare trust)而言的——如果受托人仅承受所有权名义而不承担审慎管理的责任,这样一个信托就可以被称为消极信托。消极信托一般没有资产保护的作用,但有时可能被用于隐藏真实受益人之身份的工具。
第二类:间接控制信托。对一个非消极信托而言,如果一个人不属于信托的受托人或保护人,但可以经常性地指示信托的受托人,从而掩盖了真实的受托人,该信托就属于一种间接控制安排。
第三类:期权安排隐藏受益人。某高净值人士将其资产给予一个非关联方,以换取非关联方给予的允许该高净值人士日后按照一个象征性价格获取该资产全部或大部分利益的权利。该安排允许期权持有人对相关资产有最终控制但同时不被识别为受益人。这是市场上常见的一种架构,明确被《披露规则》所涵盖。
第四类:允许高净值人士控制资产和收入但不被识别为受益人。常见的如预付借记卡、信用卡、免息贷款等。
第五类利用反洗钱规则薄弱的区域。比如:
无需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最新建议,获得、保留和更新受益人信息;
股东或成员没有义务披露被代持人姓名;
法人的股东或成员没有义务或机制更新法人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变化;
法律架构设立地的法律不要求受托人持有、补充、更新法律架构的受益人信息。
三、深远影响
CRS是最近几年的新生事物,但利用离岸公司进行个人财富规划早已源远流长。曾经,离岸架构被过度利用,似乎离岸架构就是万能的。利用离岸架构进行个人财富规划在实现了私密的同时,也如同OECD在《披露规则》首页图片所示,将个人财富架构放入了黑暗之中。
税务透明化的国际趋势早已是任何人阻挡不了的历史洪流,而受益人的透明化之国际潮流正方兴未艾。欧盟之黑名单是将鞭子挥向离岸国家和地区,逼其在政策制定层面动用立法权杖为透明化大开方便之门;CRS规则和FATF反洗钱规则旨在管住金融机构,遵从法律;而《披露规则》则通过对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可能也是中介机构),严格束缚在离岸架构的设计中发挥核心作用的中介结构包括律师、税务师等。三管齐下,着力甚猛。
如何实现从税务透明与个人财富规划之相克到达相生,是一个核心的问题。笔者从不否认离岸架构的价值,笔者也坚决认同资产保护和隐私权是个人的基本人权。同时,如果一个离岸架构不是消极不透明架构,即不存在利用离岸架构隐藏受益人的情形等,使用离岸架构可能仍然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架构设立在为欧盟黑名单等涵盖的国家,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而且,在国际范围内对离岸地和离岸架构进行的打击下,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等对于离岸架构的接受也会趋于谨慎。因此,离岸架构在被用于个人财富规划领域方面需要重新考量。在国际打击离岸的时代洪流下,也许你应该考虑:是不是到上岸的时候了?


[1] The EU list of 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 for tax purposes.
[2] Para. 30, Part III, MDR.
[3] Rule 1.2: Opaque Offshore Structure, MDR.
[4] Para. 26, Part III, M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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